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学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沈××,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沈××。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孩沈××、男孩沈××由原告沈某甲抚养教育并独自承担抚养教育费用;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邱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