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现居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民,系申请人之女。
本院在执行左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3000元,余款1500元因被执行人患病且经济困难未执行。经询,申请人表示可暂缓执行,待开春转暖后随女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