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永兴县X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永兴县人,个体经营户,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永兴县人,教师,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2011)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在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王某的银行存款852921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某、王某的收入8529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权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昆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