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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市裕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邵阳市邵阳市裕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邵阳县X镇X街,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邵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市裕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邵阳市裕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财产都由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将本案交叉至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因为该请求合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市裕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某军

审判员康洁

审判员陈更强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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