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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诉被告郭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建波,(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

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恋爱,2008年7月10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兴建有住房一栋(砖混结构、约100平方米,共一层),无共同债权债务。因婚后感情不和,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兴建的位于大塘乡X组的住房一栋(砖混结构、约100平方米,共一层)归被告郭某所有。

三、由原告郭某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郭某人民币6500元。

四、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扶增荣

审判员郭Ny宏

人民陪审员郭某泉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海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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