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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鸿源慧康物业有限公司诉刘某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鸿源慧康物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武汉鸿源慧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劳动争议一案,湖北省武汉市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夏劳人仲裁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武汉鸿源慧康物业有限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以仲裁查明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武汉鸿源慧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鸿源慧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鸿源慧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夏劳人仲裁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鸿源慧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平

审判员邓万杰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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