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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与王某戊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女,汉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汉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男,

委托代理人张安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丁、被上诉人王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安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高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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