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潭中执字第105-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娄底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湘潭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仲裁委员会(2011)潭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本市X区,且有利于本案与被执行人其他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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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赵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