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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符某,又名符X,女。

被告杨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黎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符某与被告杨某于1997年4月28日在慈利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起名杨某,现在随被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长达11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2年3月,原告某某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亦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由被告杨某直接抚养至成年,其生活教育费由被告杨某负担,但杨某仍属父母双方之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在被告杨某抚养杨某期间,原告符某享有探望杨某的权利;

三、原告符某支付被告杨某经济帮助3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洪亮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龙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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