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梁某诉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乙,男,1986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志生

二Ο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立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