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钟某甲、钟某乙与被上诉人钟某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四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钟某甲、钟某乙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4日,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之父钟某军在原梅田某务局一矿井下作业时遇难死亡,矿方同意赔偿死亡补偿金737,000元。同年5月7日,钟某甲、钟某乙与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之母陈某某签署了《关于钟某军死亡补助金处理安排协议》,协议对死亡补偿金737,000元的分配进行了约定,其中第2条:“四小孩每人抚恤金拾万元,共计肆拾万元。此款由钟某生(系钟某军之父)存入银行,定期五年,每年从中在6月1日取出贰万元作为小孩生活费,此款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同日,钟某乙提供银行账户,矿方将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抚恤金400,000元直接划入钟某乙账户。数日后,因考虑购买保险利息要高于银行利息,钟某甲、钟某乙以为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购保险为由,经陈某某同意,用该抚恤金400,000元购买了5年期6份太平洋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6份保单中以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为被保险人的保单,每人各购买了保险费50,000元,共计200,000元。另两份以钟某乙、钟某甲为被保险人的保单,钟某甲、钟某乙每人各购买了保险费100,000元,共计200,000元。6份保单投保人均为钟某乙,受益人分别为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陈某某认为钟某甲、钟某乙为自己购保险,并以钟某乙为投保人不妥,遂提出异议,钟某甲、钟某乙即办理了退保手续,宜章县太平洋保险公司将400,000元人身保险费退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章县支行钟某乙的账户。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之母陈某某认为自己是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的法定监护人,负有责任保护孩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钟某甲、钟某乙只是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的伯父,其不按协议约定由钟某生将此款存入银行,而是擅自动用和转移、隐匿,侵犯了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的财产权,故,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于2011年6月16日诉诸法院,请求:1、解除《关于钟某军死亡补助金处理安排协议》第2条后段的协议内容;2、判令钟某甲、钟某乙连带返还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抚恤金400,000元,此款由陈某某代为保管;3、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钟某甲、钟某乙负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钟某甲、钟某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返还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抚恤金400,000元,该款由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之母陈某某管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钟某甲、钟某乙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抚恤金400,000元以钟某己之名开户存入银行,陈某某设立密码,由钟某生保管存折;

二、支付抚恤金必须由陈某某、钟某生共同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钟某甲、钟某乙负担;

六、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经在上述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