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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李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X乡建设局。

住所地栾川县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男,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男。

住所地栾川县X镇X路南居委会一组.

关于栾川县X乡建设局申请执行李某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栾川县X乡建设局申请执行[2010]栾建处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史某远

审判员董红太

审判员赵琴芳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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