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固始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孙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黄少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柴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