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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诉被告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湘潭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曾树理,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株洲县X镇X路金玉佳园渌水湾X号房屋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某第一、二某、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易某所有的座落在株洲县X镇X路金玉佳园渌水湾X号住房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易某国

代理审判员欧阳君颖

人民陪审员吉铭

二0一二某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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