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上官素芳与被告潘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官素芳,女,汉族。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

原告上官素芳与被告潘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官素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1日,我与被告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对鄂x货车的承包协议,期限为一年。被告承包后,先后交纳了承包金x元,到12月下旬以来,被告以经营不善未能交付承包金。2009年5月3日被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车滞留于成都市北方物流停车场董氏汽修厂达43天,不予处理,只身返回三门峡。无奈,我带两名司机将车修好带回。双方协商无果,请求被告支付承包金x元,违约金5000元;接车费用x.98元,合计x.98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日,原告上官素芳(甲方)与被告潘某某(乙方)签订承包车辆协议书,主要约定:承包时间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0日;交押金x元;每月30日前交月承包金7000元,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承包期间养路、运管用由甲方承担;承包期间乙方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维修,承担所有费用;期满交车时,车辆应完好无损,证件齐全,正常行使下,甲方退还乙方押金x元;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费用,甲方协助处理事故;甲、乙各方擅自终止协议,应向对方交纳违约金5000元,甲方可取回车辆。合同生效后,原告未收取被告的押金1万元而将承包的车辆交给被告。2009年5月3日被告从广州往成都市拉货途中撞了成都市收费站的栏杆,车辆受损而停放在成都市北方物流停车场,返回三门峡,不与原告协商处理,致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雇佣司机两名与本人前往成都市处理接车,支付司机工资900元,三人前往的乘车费450元,修车费7711元,停车费1035元,返回加油费2199.98元,过路费1291元,共计x.98元。车接回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问题未果,后再找不到被告。被告从承包至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收到车,应交承包金x元,已交x元,尚欠x元。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承包金及有关费用损失,有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据。在承包期间,由于被告的操作不慎,引发事故,致车辆受损修理返回产生的费用,事实存在,证据确实,被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支付所欠原告的承包金及车辆损坏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其违约行为的违约金50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官素芳承包费x元,违约金5000元;车辆损坏等费用x.98元,合计x.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南军

审判员王胜章

人民陪审员赵晶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奇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