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贾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与被执行人贾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二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料石款及运费5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贾某在农行长武县支行营业部26-(略)帐户存款5930元(含50元执行费)给付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583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贾某平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