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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与被执行人贾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贾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与被执行人贾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二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料石款及运费5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贾某在农行长武县支行营业部26-(略)帐户存款5930元(含50元执行费)给付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583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贾某平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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