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曹某,男,19XX年生。
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曹某给付下余74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某在长武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略)帐户有存款7400元,本院依职权依法进行了冻结并予以扣划,该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款物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法执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某科
审判员贾和平
二O一二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任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