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
委托代理人邓XX,女,汉族,该社员工,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南武陵大道南段。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XX,女,汉族,该社员工,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许XX,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巷。
被告许某,男,汉族,住(略)。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熊X,男,常德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某、许XX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信用联社诉称,被告许XX因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缺乏流动资金,于2009年12月2日向原告申请借款。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许XX借款50万元,月利率9.75‰,借款日期自2009年12月29日至2010年8月30日。同时由被告许某用其自有的位于常德市X区居委会的房屋及土地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常房武他字第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常他项[2009]第X号)。被告许XX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原告按约向其发放借款50万元。被告许XX借款后,由于资金周某困难,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许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判令对被告许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许XX辨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现资金周某紧张,请求延期给付。
被告许某辩称,同意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XX尚欠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2月29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75‰的标准计算,并从2010年8月31日起在月利率9.75‰的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由被告许XX于2012年7月28日前偿还本息20万元,2012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余下本金及利息。如被告许XX不按期偿还,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
二、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许某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常房武他字第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常他项[2009]第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许XX、许某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文国新
审判员龚旭
人民陪审员徐金凤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