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江、阳某灵、阳某平、阳某平:
阳某江申请执行阳某灵、阳某平、阳某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阳某灵、阳某平、阳某平已于2012年5月9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