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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潭中执字第27-X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银箭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德国工业园莱茵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德国工业园莱茵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湖南江南银箭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3月9日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银箭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3月23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略).71元(利息依照仲裁裁决书判决按实计算)或查封、扣某、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上述价值相当的财产。2012年5月23日,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岳塘区X街道德国工业园莱茵路X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潭房权证岳塘区字第(略)号、(略)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潭国用(2009)第x号),湖南江南银箭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依法竞得上述房地产。2012年6月6日,本院作出裁定:一、解除对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岳塘区X街道德国工业园莱茵路X号的二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潭房权证岳塘区字第(略)号、第(略)号)和一处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潭国用(2009)第x号)的查封;二、注销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地产的登记;三、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岳塘区X街道德国工业园莱菌路X号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湖南江南银箭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湖南江南银箭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裁定已依法送达,财产管理机构和当事双方,本案拍卖余款按被执行人要求支付到位,至此,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潭仲裁字第X号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银箭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陈志雄

审判员邹湘辉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毛军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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