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所长。
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孔伟平,北京市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邢炜烜,北京市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晶光电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晶光电子公司、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中晶光电子公司、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由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略)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