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王某
被告李某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11年2月,原告之子杨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李某定婚确定恋爱关系,由杨某入赘被告李某家。定婚后,杨某与李某分别外出打工,被告家开始修房,原告杨某便去帮忙,并且帮被告家拉砖37500页,垫付14625元。2011年农历8月初5日,被告王某丈夫李某寿在自家烤烟炉内上吊自杀,原告杨某去被告家帮忙料理后事,被告王某、李某认为李某寿的死亡是因为原告杨某逼其为儿子修房造成的,便伙同多人要求杨某给予赔偿,无奈,原告杨某便写下欠二被告41000元的欠条,由他人担保,同年9月9日,原告杨某将该款项汇入被告李某的银行帐户。后不久,被告李某与原告杨某之子退婚,原告杨某遂要求二被告退还砖款及现金共计55625元,二被告拒绝退款,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562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李某愿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杨某人民币27500元,原告杨某同意。
案件受理费1190元,原、被告各负担595元,均予以免收。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世勇
审判员李某锋
人民陪审员王某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