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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团明、吴连英不服被告道县人某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处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某团明,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XX。

原告人某连英,女,1978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现住址XX。

被告道县人某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所在住址:道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吴团明、吴连英不服被告道县人某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处理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解决诉讼,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某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团明、吴连英撤回不服被告道县人某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处理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团明、吴连英负担。

审判长欧共清

人某陪审员陈金花

人某陪审员蒋小花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丽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某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某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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