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被告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生命权、健某、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改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