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盘明勇,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步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私心过重,为原家庭的打算过多,双方为此吵架。2010年4月26日,被告从大汉集团公司领回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款50000元,并存入自己的户头,据为已有,尔后,被告又将原告的原房产证、国某、户口本拿走,且不肯归还给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完全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被告马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部分不实,但愿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在本调解书生效的当日补偿被告财产款5000元。被告退给原告房产证、国某和户口本。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也无其他争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步城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向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