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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某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院某。

被告雷××。

本院某审理原告院某诉被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某为,原告院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院某承担。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安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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