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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丰县人,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剑平,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石

粒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2009年冬,原告经媒人陈美雄、石某娥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于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步走向破裂的边缘。被告遂于2011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尔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和好如初。原告因结婚共花费彩礼金38814元,为治疗被告疾病花费2万元,于2011年3月因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他人受伤,共赔偿了6000余元。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索取的彩礼金38000元;3、原告婚前出资在被告的房屋装修费25000元属婚前财产折价给原告;4、所欠债务被告承担一半;5、家用电器系原告个人出资购买归原告所有。

被告石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同意调解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周某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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