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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心飞翔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五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X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柳屏,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心飞翔网络会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心飞翔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心飞翔网络会所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心飞翔网络会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某闻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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