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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第三人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50岁。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常德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XX,女,50岁。

委托代理人李X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兰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罗XX,男,37岁。

委托代理人李XX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X、第三人罗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长胡立勇

代理审判员王译萱

人民陪审员谢凤鸣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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