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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乙与袁×、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乙。

被告袁×。

被告谢××。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乙诉被告袁×、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乙承担。

审判员马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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