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
被告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某承担。
审判员周某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