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陈某琪、陈某红:
钱某、陈某琪申请执行陈某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4月10日将本院作出的(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