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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董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收取被告抵押金7000元,待租期届满后由原告返还给被告。2010年4月11日租期届满,原告倒出所租赁的房屋并要求被告返还抵押金,被告一直没有返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抵押金6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租赁法律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洋

人民陪审员李霁

人民陪审员徐媛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阚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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