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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杨XX、杨XX、杨XX、杨X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曹X。

被告杨XX。

被告杨XX。

被告杨XX。

被告杨X。

原告张XX诉被告杨XX、杨XX、杨XX、杨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杨XX、杨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自被告父亲杨x年病故去世后,四被告各自另户且有婚配及子女,唯剩有原告单身孤苦伶仃。近年来原告年迈花甲且患有多种疾病,已丧失了正常人的劳动能力,微薄的退休工资也难以维持日常生活,急需高额经济来源给予支助。原告曾试图与被告协商其晚年生活来源及如何履行看病事宜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分担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要求四被告每月支付其赡养费500元。

被告杨XX辩称,其每月收入1700元,之前一直尽着赡养义务,就是最近一年多没去看过原告也没给过赡养费。愿意每月支付原告100元赡养费,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平均分担,同意轮流照顾原告。

被告杨XX辩称,其为下岗职工,现给他人打工,每月收入2000元,一直没有尽赡养义务,也没给原告赡养费。愿意每月支付原告300元赡养费,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平均分担,同意轮流照顾原告。

被告杨XX辩称,其对原告尽过赡养义务,去年五月份之前一直给原告每月200元赡养费,从去年五月之后就没有给过赡养费。愿意每月支付原告200元赡养费,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平均分担,同意轮流照顾原告。

被告杨X经合法传唤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其夫杨XX生有四子女,即本案四被告。杨XX于1992年去世。原告张XX一人独立生活,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每月有1700元退休工资,但不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及医疗费用。四被告均已成家立业,自2011年5月之后,未对原告张XX尽赡养义务。

上述事实,有门诊病历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现原告年老多病,四被告不仅要对其有物质上的帮助,也要对其有精神上的安抚。故原告诉请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过高,应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适当调整,以每人每月给付原告200元赡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从2012年5月份起,被告杨XX、杨XX、杨XX、杨X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张XX赡养费2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XX、杨XX、杨XX、杨X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成根平

审判员寇永利

代理审判员王莉莉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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