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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潢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夏某、叶某乙、叶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潢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该社资产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中剑,潢川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某甲,系夏某儿子。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潢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夏某、叶某乙、叶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1)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0了本案。上诉人潢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吴中剑、樊某、被上诉人夏某的委托代理人叶某甲、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叶某乙、叶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1)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退还上诉人潢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邱世财

审判员文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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