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范某、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某、范某申请执行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