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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某、原审被告胡某、赵某、湘潭市三生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该公总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该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村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宋军,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X区X路瑞湘汽车俱乐部。

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X区X路瑞湘汽车俱乐部。

原审被告湘潭市三生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1日12时30分许,赵某驾驶湘x号轿车在韶山东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地段变更车道时,不慎与邓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湖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邓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合计64827元。

2011年5月23日上诉人邓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原审被告胡某、赵某、湘潭市三生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011.2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邓某交强险理赔款

61000元;

二、被上诉人邓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各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审被告胡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郭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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