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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

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蒋志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志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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