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龙再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以(2009)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再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株检公诉刑抗(2010)X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醴陵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