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兼反诉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胜波,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
被告兼反诉原告廖梦林,男。
委托代理人朱兰滨,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廖梦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廖梦林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何旦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波纲、人民陪审员袁伟珍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胜波,被告廖梦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兰滨到庭参加诉讼。后因人事变动,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何波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曾碧丹,人民陪审员何清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案进行调解处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被告兼反诉原告廖梦林自愿给付原告兼反诉被告李某工程款80000元,在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债务利息。
二、原告兼反诉被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兼反诉原告廖梦林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2.5元,原告兼反诉被告李某自愿承担,反诉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被告兼反诉原告廖梦林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何波纲
代理审判员曾碧丹
人民陪审员何清华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