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县周某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周某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恒利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某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牟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周某县周某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西安恒利变压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依法对被执行人机器设备拍卖时,部分设备以105万元拍卖成交,部分设备流拍后被申请人接收抵债3432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恒利变压器有限公司207台套机器设备的查封。
二、所附清单第1至6页之机器设备归买受人任庆国(身份证号码(略))所有。
三、以所附清单第7页之机器设备折抵债权343200元,该设备归申请执行人周某县周某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所有。
四、剩余财产由周某县周某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看管。
五、本院(2006)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哲
代理审判员赵军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O一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