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审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略)X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湘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文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文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文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甲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对原审判决不持异议,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文某甲撤回上诉。

(略)人民法院(2012)湘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某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铁强

审判员胡小奇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丽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某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