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汉中市XX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XX、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汉中XX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XX,女。

被执行人张XX,男。

本院受理汉中市XX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徐XX、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53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元,余款633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经双方协商约期还款,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继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