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中XX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XX,女。
被执行人张XX,男。
本院受理汉中市XX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徐XX、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53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元,余款633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经双方协商约期还款,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