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2)临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乔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原告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小兵,湖南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了原告乔xx、戴某与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乔xx、戴某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于2012年3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xx、戴某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光华、戴某撤回对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乔xx、戴某负担。
审判员朱大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