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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xx、戴某与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临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乔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原告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小兵,湖南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了原告乔xx、戴某与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乔xx、戴某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于2012年3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xx、戴某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光华、戴某撤回对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乔xx、戴某负担。

审判员朱大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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