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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申请执行张XX、张XX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男。

被执行人张XX,男。

被告人张XX,男,系张XX之父。

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受理申请人张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X、张XX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已将堆砌物搬移,恢复了原告通行畅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朱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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