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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张XX申请执行邱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男。

申请执行人张XX,男。

被执行人邱X(又名邱XX),女。

本院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XX、张XX与邱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X提出其经济困难,暂无还款能力。请求延期偿还,承诺于2013年10月前还清全部任务,经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并出具了书面意见。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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