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蒋××,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生有二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由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长期分居,2008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但仍未和好夫妻关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蒋××辩称:原告诉称不实。但被告同意离婚,财产原告不能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8月4日登记结婚,1986年农历3月生有长子蒋××,1989年农历5月生有次子蒋××,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1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后撤诉,但原、被告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双方长期分居。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于1985年在常德市X村修有四缝三间平房一栋,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蒋××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常德市X村的四缝三间平房一栋及房内财产归被告蒋××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万星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孙小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