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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监护人储永红,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储永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9年8月24日11时40分许,被告驾驶x出租车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汽车站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火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建路人民银行门口路段时,与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杨某某(学龄儿童)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警大队作出“靖公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原告住院治疗一个多月,经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仅支付医疗费用。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龙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护理费4000元,住院伙食费465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及不定期检查法2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龙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龙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及不定期检查费6180元整。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储永东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向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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