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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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监视居住,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似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其妻刘XX发生争吵,李某从地上操起自家一把斧头,用斧头把朝刘庆英腰部打了两下。刘XX到其家房后灶台上盛猪食,李某从跟前经过,刘XX又开口辱骂李某,李某便返回屋内操起斧头撵到灶台跟前,用斧头背先朝刘XX背部打了三下,将刘打倒趴在灶台上。接着,李某又用斧头背朝刘XX后脑部连打四、五下,刘XX倒地,当场死亡。次日凌晨,李某将刘XX尸体掩埋在自家花生地里,后外逃,2011年11月9日,在留坝县城被警方抓获。经城固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刘XX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为指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某、物证和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某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赶集回来后在家喝酒,其妻刘XX让李某出去放牛,为此二人发生争吵。李某便从地上拿起自家一把斧头,用斧头把朝刘XX腰部打了两下。刘XX被打后去房后灶台上盛猪食,李某欲出去放牛从刘XX跟前经过,刘XX又辱骂李某,李某便返回屋内拿起斧头撵到灶台跟前,用斧头背朝刘XX背部打了三下,将刘打倒趴在灶台上,接着,又用斧头背朝刘XX后脑部击打几下,致刘XX倒地。李某见状,上前查看,见刘XX已经死亡,便将尸体抱到自家放粮仓的小屋墙角藏匿。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将三只编织袋套在刘XX的身上,将其尸体掩埋在自家花生地里,后外逃。2011年11月9日,警方在留坝县城将其抓获。

经城固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刘XX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XX的证言。李XX系李某之孙,2004年5月8日在其母亲张XX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证明:那天下午他在家里看电视,听见他爷爷李某和他奶奶刘庆英在吵架。他就跑出去看,看见他们二人在房后煮猪食的灶台跟前吵架,看见他爷爷拿了把斧头朝他奶奶背部打了五、六下,他奶奶就趴在灶台上了。接着,他爷爷就把他奶奶拖到屋里去了,他爷爷给了他几毛钱让他出去买零食,他就走了。之后,他就再也没有看见他奶奶。因为他爷爷、奶奶都背朝着他,他爷爷具体打在他奶奶什么位置,他看不清楚。

2、证人张XX的证言。张XX,又名张X,系李某之大儿媳,她证明:2004年4月22日晚上,她发现她妈刘XX不见了,就问李某,李某说她妈到城里打工去了。后来她们到处找也没有找到。2004年5月8日,他们在自家花生地里发现有可疑迹象,就把村支书某兴林叫来,挖开后发现里面埋的尸体是她妈刘XX。同时证明,李某和刘XX平时关系不好,经常吵架。

3、证人龚XX的证言。龚XX系李某之小儿媳,她证明:案发当天晚上,她回家后看见她爸李某一个人在家,她就问李某她妈去哪儿了,李某说今天和她妈吵架了,他把刘XX打了两下,刘XX就提上口袋走了。2004年5月8日,她和她丈夫李XX、张XX等人在她家花生地里发现了她母亲的尸体。他们怀疑是李某把刘XX害死的,因为他们二人平时关系不好,经常吵架。

4、证人闫XX的证言。闫XX系李某之女婿,他证明:2004年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天已黑了,张XX给他打电话说他岳父岳母又打架了,他随后就来到他岳父母家。他岳父李某说:“今天打架,我把刘庆英打了两下后,她提上口袋走了。”他听后就说:“等你儿子李某贤回来后再说。”之后他就走了。后来他们到处找他岳母都没有找到,他岳父也跑了。直到5月份的一天,刘XX的尸体从花生地里挖出来后,他们便怀疑是他岳父李某把刘XX打死的。

5、证人徐XX的证言。徐XX时任该村村支书,他证明:2004年5月8日,李某的儿子李XX给他说,他家花生地里中间没有长花生,他用棍子戳了一下是软的,可能有问题。他就赶紧来到现场,挖开后发现有一具尸体,经辨认是刘XX,他就向派出所报了案。同时证明,李某和刘XX夫妇经常吵架、打架,他给调解过。

6、物证斧头一把,当庭出示,经被告人李某辨认后,表示就是他打刘XX用的斧头。

7、包裹尸体用的三只编织袋照片附卷,经被告人李某辨认后表示无异议。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刘XX的尸体被埋在自己家的花生地里,上半身套着三只编织袋,一只印有“彼德551乳猪料”字样,另外两只印有“中国麸皮”字样,埋深0.6米。

9、被告人李某指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附卷,证明作案现场及掩埋尸体的地点。

10、【2004】城公技字第X号《刘庆英尸体检验报告》,分析说明,死者刘庆英除头部有挫裂创,其余部位无任何钝锐器损伤,说明头部损伤为致命伤。故结论为死者刘庆英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11、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某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凶器击打被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应予采纳。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犯罪,且被告人李某能够自愿认罪,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

二、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斧头一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丽霞

人民陪审员:王云光

人民陪审员:王丽萍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某员:贾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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