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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XX某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礼泉县X某,礼泉县XX某院大夫.

被执行人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礼泉县X某X某职工。

X某与XX某婚一案,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X某XX某民事调解书已生效,X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3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了给付义务,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X某XX某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某

审判员:X某

审判员:X某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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